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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通行证及护照办理
护照加注和换发、补发须知
来源:县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6-10-19 关注度:2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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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条件:
    (一) 成都市常住户口居民、驻蓉部队现役军人、在蓉暂住的华侨。
    (二) 不具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
    (三) 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申请办理曾用名加注。
    (四) 具有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申请办理姓名加注。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申请换发护照:
    1、普通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普通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5、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六)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申请补发护照。
    二、申请材料:
    (一) 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规格:40×30毫米)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申请换补发护照的还需提交《四川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二)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也可交验户口簿;军人交验身份证件;华侨交验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和暂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并提交复印件。
    (三)申请普通护照加注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还须交验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申请补发普通护照的,还须提交如下材料:
    1、因证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交损毁的证件及损毁原因说明;
    2、因证件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的,提交情况说明。
    (六)属于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关于同意___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三、申请提交:
    (一)申领护照的申请人须亲自到场提交申请,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一名监护人陪同,并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十六周岁以上的申请人均应当采集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的除外;十六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
申请人因手指伤病无法捺印指纹且受理机构无法判断的,申请人应提交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书,并在手指伤病痊愈后到原护照受理部门换发护照、补采指纹。
    (三)申请人需在民警受理时当面签署签名,学龄前儿童等不具有签名能力的可以不签名。签名时以习惯书写方式签名,少数民族可使用本民族文字签名。
注:提交的复印件为A4规格纸,证件办理期间请勿将户口迁出我市。
四、加急办证情形:
    (一)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
    (二)出国留学的开学日期临近的;
    (三)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不含证件由制证机关寄送至各受理机关的时间);需调查的,签发时间延长至三十日。
    符合加急办证条件的,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换补发普通护照220元/本,加注20元/件
    七、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咨询电话:8492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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