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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验收办事指南
来源:金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发布日期:2015-11-23 关注度: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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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卫生审查验收
  2.办理单位:金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3.办理窗口:金堂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生局窗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联系电话:84922663
  7.投诉电话:84931890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17号,2004年8月28日)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2006年7月6日);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8月29日)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5.《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1996年7月9日)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6.《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3-1号修正,2001年11月22日)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符合卫生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在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通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等参加”。
  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8.《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6年1月24日)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三、申请条件
  1.并联审批: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中,涉及民用、公共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
  2.非并联审批:金堂县卫生局审批设置或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
  四、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建设单位提交预防性卫生审查申请(已实行并联审批的向并联窗口递交,未实行并联审批的向卫生局窗口递交)。
  (二)初审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部门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卫生局应当受理。
  (三)现场审查。根据申请事项性质,指派2名以上监督人员依法对选址、施工设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查)、竣工验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进行审查。
  (四)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承诺时限内按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五、申请材料(所有提交的材料需加盖公章并装入标准档案袋中)
  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未取得公章的单位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一)选址定点及方案审查
  1.立项报告或上级单位批文;
  2.《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申请表》(附表A007000-1);
  3.地形图;
  4.可行性研究报告(存在的卫生问题,拟采取的卫生防护措施、设施及达到的预期效果);
  (二)施工设计审查
  1.建筑施工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布局图;
  2.给排水施工总平面图及供水设施布置图;
  3.生活水池及水泵房大样图;
  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及机械通风管网布置图、立面图、剖面图、透视图等;
  5.卫生专篇(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应根据建设项目用途提供相应环境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等专篇)。
  (三)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及方案审查审批文件复印件;
  2.施工设计审查审批文件复印件;
  3.涉及生活饮用水的提供二次供水水箱、水泵、管材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4.竣工图(卫生设施部分)光盘。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查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附表A007000-2);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3.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附表A007000-3);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审批文件(复印件);
  4.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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