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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商品房购买)
来源:县国土局 发布日期:2017-05-08 关注度: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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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知:

1.申请房地一体登记,且房地数据未关联的,申请人须提前到导办台或权籍调查科(政务中心5楼510室)查询和关联原登记数据。

2.补正材料所需时间和公告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时限内。

3.如是委托办理,应提交申请人、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且已翻译成中文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须写明具体的委托事项。

4.划拨补办出让和权籍调查前置。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商品房购买)

(一)项目概述

1.办理窗口:26-29号窗口

2.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散件)。

3.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件,共有证书工本费10元/本(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4.事项分类:登记

5.事项类型:承诺件

(二)主要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三)办理程序

排号→申请→缴费→领证

(四)申请材料

必备要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商品房买卖合同(含房屋平面图);

5.契税完税证明或纳税通知书或免税证明;

6.维修资金缴存证明。

其他要件:

1.权籍调查成果(限涉及整宗地的,需提交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

2.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房屋涉外销售,且在预告登记环节未提交国家安全意见审查书的或未办理预告登记的应提交);

3.房屋面积补充协议(买卖合同所记载的面积与申请登记的面积有误差时应提交);

4.资格认购单(购买限价商品房时应提交);

备注:

1.不动产被查封的,不办理转移登记;

2.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价款的,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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