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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
来源:县国土局 发布日期:2017-05-08 关注度: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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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知:

1.申请房地一体登记,且房地数据未关联的,申请人须提前到导办台或权籍调查科(政务中心5楼510室)查询和关联原登记数据。

2.补正材料所需时间和公告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时限内。

3.如是委托办理,应提交申请人、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且已翻译成中文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须写明具体的委托事项。

4.划拨补办出让和权籍调查前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

(一)项目概述

1.办理窗口:26-29号窗口

2.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3.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件,共有证书工本费10元/本(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4.事项分类:登记

5.事项类型:承诺件

(二)主要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三)办理程序

排号→申请→缴费→领证

(四)申请材料

必备要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买卖合同(或委托拍卖合同及拍卖成交确认书);

5.契税完税证明或纳税通知书或免税证明;

6.维修资金缴存证明;

其他要件:

1.不动产平面图(部分转移情形的应提交);

2.有关部门的证明或批准材料(涉及划拨土地上的存量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保障性、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的,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表;涉及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涉及拆迁安置房转让给非拆迁安置户或无拆迁资质的非自然人等,需要提交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房屋涉外转让的应提交);

4.权籍调查成果(限涉及整宗地的,需提交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

5.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6.设有抵押权的,是否已经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或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办理转移登记的书面材料。

备注:

1.不动产被查封的,不办理转移登记;

2.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价款的,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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