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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离婚分得)
来源:县国土局 发布日期:2017-05-08 关注度: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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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知:

1.申请房地一体登记,且房地数据未关联的,申请人须提前到导办台或权籍调查科(政务中心5楼510室)查询和关联原登记数据。

2.补正材料所需时间和公告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时限内。

3.如是委托办理,应提交申请人、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且已翻译成中文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须写明具体的委托事项。

4.划拨补办出让和权籍调查前置。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离婚分得)

(一)项目概述

1.办理窗口:26-29号窗口

2.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3.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件,共有证书工本费10元/本(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4.事项分类:登记

5.事项类型:承诺件

(二)主要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三)办理程序

排号→申请→缴费→领证

(四)申请材料

必备要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5.离婚证或生效的离婚法律文书;

6.契税完税证明或纳税通知书或免税证明。

其他要件:

1.维修资金缴存证明(按规定应建但未建维修资金账户的应提交);

2.权籍调查成果(涉及整宗地转移的应提交);

3.设有抵押权的,是否已经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或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办理转移登记的书面材料。

备注:

1.不动产被查封的,不办理转移登记;

2.设有抵押权的,是否已经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或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办理转移登记的书面材料;

3.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价款的,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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