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县发展和改革局
金堂县财政局
金堂县教育局
金堂发改〔2012〕161号 签发人:毛宇健 廖春龙 刘 斌
金堂县发展和改革局
金 堂 县 财 政 局
金 堂 县 教 育 局
关于加强全县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学校、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47号),根据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2]963号),结合全县实际,现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全县幼儿园的收费项目为: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全托幼儿的住宿费、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含点心费),代收费项目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各类幼儿园除收取上述规定项目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享受政府补助的公益性幼儿园(以下简称“公益性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报县价格和教育部门备案。
三、全县公益性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为,市一级幼儿园每生每月290元,市二级幼儿园每生每月210元,市三级幼儿园每生每月180元。其他未进入公益性幼儿园的公办幼儿园一律按公益性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所有幼儿园的伙食费一律按实收取,据实结算。
公益性幼儿园对经我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入园,一律免收保教费。
公益性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对留园幼儿收取的保教费,可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四、全县公益性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全托幼儿的住宿费按每生每月100元收取。
五、民办幼儿园因成本因素确需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只能在秋季开园起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执行,并且应提前半年公示新的收费标准。严禁在学期中提高收费标准。
六、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伙食费按月收取,每月公布账目,多退少补,不得盈利。
幼儿园代收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按市政府制定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标准执行。
七、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对寒暑假期间留园幼儿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只能寒暑假期间收取。
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当月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退费。
八、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川财教[2011]224号)精神,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幼儿入读公益性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免收保教费。免收的保教费由政府财政补偿给幼儿园。
九、凡公办幼儿园应申办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保教费、住宿费全额缴入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民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十、各幼儿园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做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自觉执行幼儿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规定收费的,县级相关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
十一、本通知从2012年秋季起执行。原金堂县发改局、金堂县财政局、金堂县教育局《关于我县公益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金堂发改[2011]100号)即行废止。
特此通知
金堂县发改局 金堂县财政局 金堂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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