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流程 |
办理对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 办理时间:达到规定年龄的上一年3月16日至 12月31日自愿申报,逾期未申报者可在次年申报。 具体办理流程:(附后) |
所需材料 |
1、当事人1寸彩色照片两张。 2、当事人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当事人配偶及子女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当事人属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当事人有收养子女人的需提供收养子女的收养公证书(收养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6、当事人的配偶或子女下落不明的需提供法院宣告死亡证明书。 7、当事人符合子女病残再生育条件的需提供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8、当事人的子女有残疾符合再生育条件的需提供生育证等实行计划生育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9、当事人农业银行账号等相关材料复印件一份。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每年3月16日至 12月31日即时办理 |
办理机构 |
当事人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 |
办公地址 |
当事人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 |
联系方式 |
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公开电话 |
法律依据 |
国办发[2004]21号、川人口发〔2008〕20号、川人口发[2009]3号。 |
表格下载 |
无 |
备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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