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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
60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补助
来源: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6-11-08 关注度: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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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对象:

1954111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人员。
   
二、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

1、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的;

2、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退役时落非农村户籍后转为农村户籍的人员不享受补助);

3、退役后落户农村户籍,后录用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并已领取退休金,但户口仍在农村的,不享受补助;

4、个人缴费已领取“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不享受补助。(如个人缴费已领取“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持有县社保局出具的未享受“军龄计算为工龄”、“军龄视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的,若已兑现政策不享受老年生活补助,未兑现政策可以享受老年生活补助)。注:个人购买农村养老保险的要享受待遇。
   
三、所需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2寸彩照2张、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复印件加盖乡镇鲜章)或个人档案中的《退役士兵登记表》(加盖县武装部鲜章)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必须完整工整填写《成都市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表》。
   
四、申办程序:

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由乡镇做好登记工作,并将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审批后再将材料上报市民政局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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