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县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一、申请条件(前置条件)
(一)举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者应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所限制的对象。
(二)有规范的名称,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其中,决策机构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理事应当具有同层次教育教学经验3年以上。
(三)具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民办中初等教育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开办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四)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具体要求是: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举办学科类文化补习的中初等教育培训机构校舍使用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举办艺术类中初等教育培训机构校舍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五)办学场所应当具备相关合法手续,符合消防、卫生、房屋安全等有关规定。不得使用简易建筑、居民住宅、危房、地下室和其他不适于教育培训活动的房屋作为校舍。
租赁办学场所的,应与房屋所有权者签署真实、合法的租赁合同,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
(六)拟任教育机构的专职负责人(以下统称校长)应当具有中、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且有3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具有与所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类型相应的学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与管理能力;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
(七)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教学计划以及有关管理制度。
(八)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职工队伍。
二 、项目概述
1、办理窗口: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教育局12号窗口
2、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
3、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4、专家评审现场核查时限:1个工作日
5、是否收费:不收费
6、窗口电话:(028)84922062
7、投诉电话:(028)84922661
三、法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
四、办理程序
第一步:向教育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无误的予以受理,并向群众打印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属可现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步:教育局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相关人员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其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或实地核查,在办理时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三步: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自作出决定之日通知申请人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四步:取件人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领取申请书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人写出申请(A4纸),在拟办学校所在成人学校、片区教育督导组和乡镇政府对设立学校的初步书面意见一式一份。
2.《成都市民办学校设立申办报告书》(申请承诺书,各类登记表格及其印证材料)1套;
3.校舍权属证明或校舍租赁合同(有效期三年以上)复印件1份;
4.县民政局颁发的《核名通知书》原件1份;
5.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书》(开办资金三十万元以上)原件1份;
7.县建设局和县公安消防大队签具明确的符合办学安全要求意见的《金堂县民办学校校舍安全会签表》原件1份;
8.按范本格式和要求制定的《办学章程》原件1份。
9.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本人无刑事犯罪的证明原件1份。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七、备注
无
八、数量限制(有许可限额的需填此项,无限额的填“无”)
(一)法定依据: ××××××××
(二)遴选规则: ××××××××
(三)具体布点: ××××××××
(四)许可数量: ××××××××
九、行政审批年检或年审
无
十、事项类型(以法制办审定为准)
行政许可
十一、网上预审
是
十二、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陈鹏
联系电话:15719430886
联系地址:金堂县教育局
金堂县人民政府主办 金堂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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