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县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版)

征集部门:县发改局 征集时间:2017-08-15 到 2017-08-19

为进一步完善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金堂县实际,建立金堂县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并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现向社会广泛征集对此《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若您有修改意见,请于2017819日之前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反馈我局,感谢您对发改工作的支持!

联系人:何力    联系电话:84921671   传真:84921853   电子邮箱:216422@qq.com

 

一、适用范围

在金堂县行政区域内,经县政府确定开展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确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

(一)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

(二)防汛排涝等水利抢险加固工程项目;

(三)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根据实际造成的灾害情况区分具体的项目类别);

(四)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

(五)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二、入库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和独立资质。满足相应类别和专业的三级(或丙级)及其以上资质等级,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要求。

(二)承包商在成都市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接到任务后2小时内能到达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三)在申请加入储备库前3个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其申请:

1、因拖欠民工工资被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2、在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活动中有行贿、受贿行为的;

3、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4、发生严重(含严重)以上工程质量事故或较大级(含较大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5、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诚信企业记录的;

6、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入库程序

(一)县发改局牵头,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金堂县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

(二)储备库入库单位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参与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区或者所有制的限制,通过评审的拟入库单位名单应向社会公开。

(三)评审通过的承包商名单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录入金堂县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每个行业库的入库单位不少于3家,县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入库单位报县发改局备案。

(四)入库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年按照入库条件对已入库单位进行审查,对审查后不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剔除储备库,并书面告知承包商。对提剔除后储备承包商少于3家的,应向社会公开招标,进行补录。

四、使用办法

(一)经县政府确定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县发改局负责立项。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或县政府授权的实施主体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招标不比选,从金堂县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中随机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

(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负责对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的行业监管,做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五、责任追究

(一)相关部门在金堂县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建设、使用、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随机选择的承包商未能在接到任务2小时内到达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完成相应抢险任务,由项目业主单位上报县行业主管部门查证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将该单位从金堂县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中除名,同时报送市相关部门备案或进一步处理。

六、其它

通讯类、能源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通讯运营商及电力等产权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我县不再建立通讯类、能源类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

本管理办法从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期间,中央、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金堂县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管理办法(试行)》(金堂府办发〔20142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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